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3民初71号
原告:宜宾市金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古街C2-1-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三元街2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幼儿园,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园长。
被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市金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各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金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金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由原告宜宾市金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