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向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3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向卫,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
本院在执行向卫与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龙腾分理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龙腾分理处账户的存款1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晏中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