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向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3执4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向卫,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
本院在执行向卫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川1523民初90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龙腾分理处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晏中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