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3执4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向卫,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
本院在执行向卫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川1523民初904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龙腾分理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桂溪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龙腾分理处的存款165158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晏中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