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翠屏民保字第209号
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龙湾社区叙府路西段60号3层。
法定代表人:邓官凤,董事长。
被告:***,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古**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宜宾市旧州组团D-03-02地块宜宾机1幢101号、125号、201号、202号房屋价值190万元的部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古**共有的位于宜宾市旧州组团D-03-02地块宜宾机电汽配钢材城1幢101号、125号、201号、202号房屋价值1900000元的部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