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翠屏民初字第787号
原告: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6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