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翠屏民初字第3032号
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3544元,由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