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社区发展街岷胜苑1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9117C。
法定代表人:邓官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人仲案【2019】15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