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02民初1919号
原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社区新街社区发展街珉胜苑1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9117C。
法定代表人:邓官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新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费26964元,包括保证金利息6000元、投标书装订费3800元、外请专家清单制作费6200元、材料样品费4364元、员工参加项目补贴费2400元、外请专家标书审查费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被告到原告处从事合同资料管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一月,同时将被告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原告公司,原告每月给被告400元证书费。6月17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上,被告与原告总经理因工作问题产生分歧,不服从原告公司工作安排,直接提出辞职离去。被告不但没有按照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原告,还在6月17日9点提出辞职后,未经原告同意于10点恶意注销自己注册在原告公司的建造师证。被告之前系原告四川朵唯智能云谷项目1#楼装修工程拟定的项目经理(投标项目总价达1900多万元)。被告未与原告协商私自将建造师证书注销后,四川朵唯智能云谷公司因为在网上查询不到原告项目经理信息,便告知原告竞标失败。而原告之所以愿意被告将自己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原告公司,并每月支付其400元作为报酬,就是因为被告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原告公司作为其主要工作。被告作为原告公司四川朵唯智能云谷项目1#楼装修工程拟定的项目经理,应当知道自己未与原告协商就注销自己在原告处建造师证会给原告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被告辞职后完全不考虑注销在原告公司建造师证书给原告带来的损害,未与原告协商,利用职务之便,将注册在原告处的建造师证注销。因被告注销建造师证书给原告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经统计达26964元。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1.被告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被告缴纳社保、也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告劳动报酬,且原告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致使被告心生去意。被告辞职按原告要求办理了正常交接手续。被告辞职离开和注销证件均是按法定程序办理的。2.被告注销证件是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且其自愿告诉被告相应的短信验证码,配合被告将证件予以注销的,被告并未欺骗原告。3.被告辞职后,没有在原告处上班本来就应将注册在原告处的证件注销,国家法律不允许挂靠证件,挂靠证件是违法的。故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四川朵唯智能云谷项目1#楼装修工程招投标文件、被告证书转入转出查询记录、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被告个人社保账户查询截图、四川省社会保险费用专用票据、移交清单、会议记录、施工企业三类“安全人员”证书变更承诺书、调动申请表、投标书、微信截图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到原告艺新公司从事合同资料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3600元/月(含建造师补贴400元/月),转正后4400元/月(含建造师补贴400元/月),***的建造师证书于2019年4月4日注册在了艺新公司。***在艺新公司工作至2019年6月17日后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当天,***通过艺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验证码将注册在艺新公司的建造师证书注销。
***认为艺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购买社保等违反法律规定,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宜劳人仲案【2019】1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艺新公司支付***工资1728元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00元。艺新公司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川民特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艺新公司的申请。
***在艺新公司工作期间,艺新公司参与了四川朵唯智能云谷项目1#楼装修工程招投标,于2019年5月制作了招标文件(编号:SCDWZB-2019-007)并将***列为项目经理。***在投标函的授权代表处签了名,在2019年6月15日的“(二)投标报价一览表”授权代表处签了名。后艺新公司竞标失败。艺新公司认为竞标失败的原因在于***辞职后注销了注册在艺新公司的建造师证,故***应对艺新公司因竞标失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从艺新公司离职后将注册在艺新公司的建造师证注销是否有过错。一.***在艺新公司工作至2019年6月17日后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二.***从艺新公司辞职后将注册在艺新公司的建造师证注销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三.***注销注册在艺新公司的建造师证已经告知了艺新公司,艺新公司知道、同意并且配合了注销行为。四.艺新公司参加四川朵唯智能云谷项目1#楼装修工程竞标失败是其自身原因造成。艺新公司作为成熟企业,应当知道员工的离职甚至年老、死亡均会使员工的注册资质发生变化并影响其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岗位安排上理应有相应的预案并在以上情况发生时及时与相对方沟通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延续,但艺新公司在***离职并注销建造师证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保证竞标符合相关规定,竞标失败系其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五.艺新公司将其竞标失败归责于***辞职和注销建造师证,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艺新公司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无论是否真实存在均系其自身违反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等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离职和注销证件的行为无不当之处,与艺新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冰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睿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