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4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微软科通大厦15C。
法定代表人:吴海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锦绣松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向春,总经理。
上诉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2020)吉0182民初1358号案件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2元,减半收取6081元,由中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冯红红
审判员 王 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