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鹤之城铁艺白钢装潢商店、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802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鹤之城铁艺白钢装潢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白城市鹤之城铁艺白钢装潢商店与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刘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