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组织机构代码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组织机构代码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771,953.1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2,590元、审理期间鉴定费312,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小区、*小区部分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完毕,拍卖得款和以物抵债合计7,502,152.96元。 第一次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执行确权的部分房屋经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本院确定中止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产执行回转给案外人,上述执行款项中应扣除回转款项509146.4元,故已执行款应为6,993,006.56元。 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查询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传统方式调查,本院予以查封。一处土地案外人提出异议,异议之诉后,本院判处可予以强制执行。另两处房屋无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对三处房屋、土地的相关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其中列于185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拍卖得款4,000,070元,*小区5幢102室以601,31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小区210幢(11排-3)1107室拍卖得款305,948元。上述合计执行4,907,328元。三次执行总标的额11,900,334.56元。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此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后,部分财产已执行完毕,现穷尽调查措施,已发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相关执行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限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皓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