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22执14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7208059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852.95元,现执行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7208059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852.9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