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5102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林达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雷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元福,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清学,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17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