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22执1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雷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劳人仲案(2018)8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852.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