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督1号
申请人:成都艾迈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南路98号大庆蜀苑53栋1单元1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高庙村。
法定代表人:应折,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艾迈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申请人成都艾迈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成都艾迈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卢晓凤
书 记 员 张渝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