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川03**执保356号
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应折,董事长。
被申请人:应折,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应兴,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住四川简阳市简城镇。
被申请人:应玥,女,汉族,1989年5月19日生,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受理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应折、**、应兴、**、**、应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应折、**、应兴、**、**、应玥、***价值6770301.8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应折、**、应兴、**、**、应玥、***银行存款6770301.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许文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