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负责人:刘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应折,总经理。
被执行人:应折,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应玥,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与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应折、**、应玥、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温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