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541号。
负责人:刘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高庙村。
法定代表人:应折,总经理。
被执行人:应折,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钱玮,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应玥,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流井区紫薇路南湖俊景2栋2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与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应折、钱玮、应玥、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6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执行费31249.00元。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李辛玉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温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