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2019)川0304执恢154号自贡市拓展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希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川03**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拓展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何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应折,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自贡市拓展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3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押被执行人自***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