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应折,董事长。
被执行人:应折,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
被执行人:应玥,女,汉族,1989年5月19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
本院受理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应折、**、**、**、**、应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川030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应折、**、**、**、**、应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10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