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执保516号
申请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受理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自***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应折、**、应兴、**、**、应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2019)川0304执保35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6770301.87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账号为XXX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29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35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在人民币6770301.87元的范围内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许文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