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820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刘汉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通扬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仲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9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594.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