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2655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迈腾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7980-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里华村。
法定代表人:仲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迈腾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4381-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树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迈腾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智、陈小龙,江苏迈腾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树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0元,退还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吴 玫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