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733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司马村肖庄片,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1283578167747U。
法人代表人:常玉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荣,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通扬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1204782079808A。
法定代表人:仲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凯轩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幸福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UH6G76。
法定代表人:俞爱林,经理。
原告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凯轩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苏1283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书》,一致同意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以2750000元结帐,被告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划2750000元至原告银行帐户。该《和解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