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733号
申请人: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司马村肖庄片,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1283578167747U。
法人代表人:常玉林,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通扬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1204782079808A。
法定代表人:仲飞,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