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2民初4802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夏立国,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男,系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东,男,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90元,减半收取41695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负担。
审判长 杨明芬
审判员 陆绍宇
审判员 原博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