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异122号
案外人: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焦正全。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蒋楠。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普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普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明秀庄园二期行政街号为大连市××山区××街××单元××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5日,案外人承揽被执行人润泰公司开发建设的大连市中山区桃源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秀庄园二期)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又陆续签订了五份有关工程改造的补充施工合同。工程于2016年7月7日经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为工程款结算,案外人和润泰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关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项的协议》,约定润泰公司支付工程款现金1.8亿元,同时采用以房抵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7亿元,抵顶房屋70套,包括案涉房屋。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已经交付给案外人,但因润泰公司未办理案涉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案外人认为,我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润泰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了工程款,案外人与润泰公司实际以协议折价的方式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价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案外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辩称,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润泰公司之间并未就案涉房屋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案外人也从未占有过案涉房屋,案涉房屋至今为清水状态,无人居住,亦未缴纳任何水电、物业等费用,案外人更未向被执行人润泰公司支付过购房款,且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前无任何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从案外人提交的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知,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案外人,故案外人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其并不享有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不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本院查明,***与润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02民初6620号民事判决,判令润泰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819028元及利息等。***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7619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辽0202财保286号民事裁定,查封润泰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山区××街××单元××号房屋,晋普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另查,2011年7月30日,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润泰公司(甲方)与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开发建设的大连明秀庄园二期一、二、三标段的所有别墅及二期的部分高层等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以乙方名义自行组织安排施工,并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涉及乙方配合办理的乙方应予配合,费用由甲方负责。
2012年3月15日,润泰公司(发包方)与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明秀庄园(二期)合同文件》,约定发包方将明秀庄园二期1#、2#、3#、5#部分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施I#部分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施工)交由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77408097元,开工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16日。
2012年3月15日,润泰公司(甲方)与晋普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大连市中山区桃园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秀庄园二期一、二、三标段)发包给乙方施工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同意将其开发的大连市中山区桃源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秀庄园二期一、二、三标段)发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承揽,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甲方与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明秀庄园(二期)工程合同文件》的约定为准。根据2011年7月30日甲方与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工程项目款由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乙方,工程发票由甲方委托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开,因此发生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2015年3月20日,润泰公司(发包人)与晋普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中山区桃仙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秀庄园二期一标段(1#、2#、3#、5#及其所属的I#部分地下室)改造封板工程相关土建、地热及电气改造交由晋普公司承包,开工日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格为1000万元。付款方式:1、本工程进度款分二次付款,第一次2015年4月25日付50%,第二次2015年6月30日付50%;2、工程决算造价的30%付款,工程决算造价的70%发包人以商品房抵工程款。
2015年8月8日,润泰公司(发包人)与晋普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中山区桃仙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秀庄园二期一标段(12#、13#、15#、77#、78#、79#、80#楼)空洞、楼梯间、房面改造工程相关内容交由晋普公司承包,开工日期自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格为600万元。付款方式:1、本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决算造价发包人全部以商品房抵工程款。
2015年10月29日,润泰公司(发包人)与晋普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明秀庄园二期78#楼增加户改造工程图纸及技术联系单以及工程签证等内容交由晋普公司承包,开工日期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格为180万元。付款方式:工程造价的30%付款,工程造价的70%发包人以商品房抵工程款。
2015年12月29日,润泰公司(发包人)与晋普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中山区桃仙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秀庄园二期12#、13#、15#、70#、71#、72#、73#、77#、78#、79#、80#二次改造工程图纸及技术联系单以及工程签证等内容交由晋普公司承包,开工日期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格为1000万元。付款方式:工程造价的30%付款,工程造价的70%发包人以商品房抵工程款。
2015年12月29日,润泰公司(发包人)与晋普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明秀庄园二期公建加固改造工程图纸及技术联系单以及工程签证等内容交由晋普公司承包,开工日期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格为2000万元。付款方式:工程造价的30%付款,工程造价的70%发包人以商品房抵工程款。
2018年11月18日,润泰公司(甲方)、晋普公司(乙方)、大连融德投资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因丙方系甲方100%股东,拟将甲方80%股权及实际控制权转让给深圳市津普川盛实业有限公司,至本协议签订前,乙方作为甲方大连市中山区桃源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秀庄园二期)的总包单位,甲方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不超过88956.14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工程款的支付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丙方承诺股权交割欠清理甲方应付工程款70956.14万元,支付方式为以房抵债,房源为丙方于深圳市津普川盛实业有限公司就明秀庄园二期项目股合作开发协议中未包含在交接范围内的未售房屋,抵顶工程款房源明细以共同确认为准。甲方、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同时向乙方交付抵顶工程款的房屋钥匙,房屋交付乙方,房屋抵顶手续(含配合乙方完成以商品房买卖方式向第三方销售房屋的全部手续)最迟于本协议签收两年内办理完毕,否则甲丙两方应兴乙方支付未完成抵顶手续费房屋对应款项10%的违约金。乙方同意甲方股权交割完成后,甲方应付工程款18000万元,由甲方在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二年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晋普建设仅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润泰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形现无法确认,且案涉房屋在本院查封之前并无其他备案登记信息,晋普公司在具备办理房屋过户条件未能及时办理,其对此有过错,故其申请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