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40号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焦正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蒋楠,董事长。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大连市中山区桃源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某庄园二期)的工程款83923608元;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折价抵顶工程款的29套商品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29套商品房明细见起诉状后附,市场销售价格约170309208元);三、判令确认原告在上述欠付工程款254232816元范围内(含上述折价抵顶工程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29套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的等值价款170309208元),对明某庄园二期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5日,原告承揽被告开发建设的大连市中山区桃源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明某庄园二期)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方案变更,双方又陆续签订了有关工程改造的施工合同。明某庄园二期工程于2016年7月7日经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2018年11月19日,被告原股东大连融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公司,其持股100%)和被告现股东深圳市津晋川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盛公司)签订《大连澳南明某庄园二期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融德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80%的股权转让给川盛公司。股权交割时,原告与被告、融德公司、川盛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8956.14万元,具体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股权交割前被告采用以原告施工的商品房折价抵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70956.14万元,股权交割完毕后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18000万元。为此协议各方分别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关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项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上述协议履行配合被告和融德公司、川盛公司办理了工程现场交接、工程资料移交、施工现场退出等事宜。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仅实际办理41套折价抵顶工程款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手续,以现金及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代原告支付工程款5225万元,剩余工程款款项未支付。另,原告起诉前,该项目消防电气、供暖外线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张某已另案单独起诉被告主张索要工程款43826392.26元。综上,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被告作为发包人理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请依法予以支持。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标的额为两亿元以上,且案涉项目已有部分财产已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本案应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更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保护案外人、利益相关人及房屋实际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且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请求将本案提级管辖,理由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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