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异773号
案外人: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董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志,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钦涛,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丰盈街9号。
法定代表人:于兰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上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淑霞、焦金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风波
审判员  景梦婵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