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756号
原告:***,女,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彩霞,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霄,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118515923F。
负责人,张波,该行行长。
第三人:大连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号13层C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36060P。
法定代表人:刘淑霞,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60798414B。
法定代表人:董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第三人大连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大连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25,850元,多余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燕鹏
审判员  孙利颖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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