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济南法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法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成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法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4000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2019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0日的未发工资4000元及利息;3.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利息;4.被告支付报销加油费4000元及利息;5.被告支付报销2019年8月份至12月份的电话费600元及利息;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被告全额付款当天的天数)。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12月份被辞退。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报销其承诺的费用并拖欠工资。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份经过槐荫区劳动仲裁委得到仲裁裁决书,但被告拒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申请人,以法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以本案的诉讼请求作为请求事项,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槐荫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槐荫仲裁委经审查后作出济槐劳人仲案字【2020】第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4月9日收到该裁决书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4月9日收到裁决书,于2020年5月15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了起诉期限。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