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民初3782号之二
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莱西昌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翟守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法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龙腾工业园17号。
法定代表人:卢绪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法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