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3155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法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南沙村综合楼甲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济南法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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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