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1922号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6613792307
法定代表人:任桂林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城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首创富北高银26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戴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50元,减半收取计23775元,由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