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智达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1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戴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燕,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廖文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华建材交通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6)。
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孟菲,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华建材交通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杜红莉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该情况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均可能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1元,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颖                 
书 记 员  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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