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智达有限公司

山东德通轨道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3民初926号
原告:山东德通轨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宿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德通轨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德通轨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通轨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5元,减半收取6297.5元,由原告山东德通轨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甄雪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沈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