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4025号
原告:***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陈辛开发区6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2元,由原告***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 勇
审 判 员 张忠华
审 判 员 辛阳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卫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