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83执保2881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686902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311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311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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