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83执保2881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686902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311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311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