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305号之一
原告: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PR8L98。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好锋,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72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300********。
法定代表人:张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显辉,黑龙江屹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洪刚(又名孙东),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