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335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PR8L98。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68690282。
法定代表人:张云涛,董事长。
被保全人:孙洪刚,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保全人:孙文玲,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立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雷 超
书 记 员 赵金秀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335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PR8L98。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68690282。
法定代表人:张云涛,董事长。
被保全人:孙洪刚,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保全人:孙文玲,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立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雷 超
书 记 员 赵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