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335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PR8L98。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68690282。
法定代表人:张云涛,董事长。
被保全人:孙洪刚,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保全人:孙文玲,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立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雷 超
书 记 员 赵金秀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335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PR8L98。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68690282。
法定代表人:张云涛,董事长。
被保全人:孙洪刚,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保全人:孙文玲,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刚、孙文玲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寿光市皓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立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雷 超
书 记 员 赵金秀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