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路缘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路缘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82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路缘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X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黑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260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建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