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10民初1606号
原告:石家庄辰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57679444C。
法定代表人:谷晓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彦路,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
法定代表人:袁春书,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秀红,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市四坪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新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5266852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秀红,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辰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泰公司)与被告河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里公司)、石家庄市四坪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坪爆破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街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四坪爆破公司和被告三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里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原告成立时所占土地系被告三街村委会的建设用地,依法履行了审批手续,按照规划建设了厂房等建筑物。2017年被告以原告所建厂房系违法建筑为由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否则予以强行拆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被告四坪爆破公司、三街村民委员会辩称,1、村委会书面通知属实,但没有进行强拆,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只是善意提示请原告自行拆除。2、拆迁人是嘉里公司。3、四坪爆破公司受嘉里公司委托进行拆迁,所有后果由嘉里公司承担。4、从事实上三街村委会或四坪爆破公司均没有实施具体拆迁行为。
综上,原告诉停止侵权本身尚无事实依据,不能说贴了通知就是强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求。
三街村委会已在2017年10月11日声明收回了2017年6月9日的通知书。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三街村委会贴的通知。
证据2、辰泰公司建设房屋的批准文件(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国土局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况说明、获鹿镇政府批准建筑厂房的说明、城乡规划局鹿泉分局办理函复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鹿泉分局规划许可证)。证明辰泰公司的厂房属于合法建筑。
证据3、三街村委会与石铁山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原告与石铁山的土地租赁合同。证实原告从石铁山处租赁涉案土地。
证据4、原告给**山交付土地租赁费的收条及石铁山给三街村委会交租赁费的收据(复印件)。
证据5、原告向鹿泉市税务局缴纳房产使用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缴费凭证。
被告三街村委会、四坪爆破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无异议,是村委会发放的,该通知村委会只是善意提示没有其他意思表示。
证据2批复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都是临时建筑,期限为2年,已经超过期限,同时说明村委会发的通知是善意的是正确的。
对证据3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请法院结合石铁山与嘉里公司的协议综合考虑。
对证据5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说明是缴纳的租赁石铁山土地的使用费凭证。
被告三街村委会、四坪爆破公司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石铁山与三街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3、***与嘉里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转让合同。
证据4、四坪爆破公司与嘉里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书。证明拆迁主体是嘉里公司。
证据5、三街村委会撤回通知书的声明。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该合同是2017年***与嘉里公司伪造的。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实嘉里公司和四坪爆破公司也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对证据5的声明,声明并未依法制止嘉里公司和四坪爆破公司的侵权行为,不能作为免除三街村委会侵权责任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和三街村委会于2013年2月5日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石铁山租赁三街村委会海山大街铁路桥南路东、石太铁路南侧37.6亩土地,租赁期限从2013年2月5日到2023年2月5日,同日,石铁山将该地块租赁给原告,并在2014年7月7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石铁山东西长74.2米,南北宽53.74米,租赁期限从2013年2月5日到2023年2月5日。2014年3月16日石铁山和嘉里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石铁山将所租三街村委会海山大街铁路桥南路东、石太铁路南侧37.6亩土地转让给嘉里公司,转让金为100000元,2017年被告三街村委会以原告所占厂房为违法建筑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清理非法占地的通知》,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行拆除,经协商未果,原告于是诉至本院。2017年10月11日三街村委会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容是三街村委会收回2017年6月9日发出的《限期清理非法占地的通知》。
本院认为,石铁山从三街村委会处租赁了37.6亩土地,租赁期限从2013年2月5日到2023年2月5日,同日,石铁山又将该地块租赁给原告,租赁面积为东西长74.2米,南北宽53.74米,租赁期限从2013年2月5日到2023年2月5日。原告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原告对租赁的土地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街村委会虽然收回2017年6月9日发出的《限期清理非法占地的通知》,但该通知的声明效力不能及于另外两个被告,不能作为另外两个被告免责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四坪爆破拆除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本案诉讼费40元,由被告河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四坪爆破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温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