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56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兴合小区西区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8035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53,332.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933.32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2,265.32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袁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