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5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兴合小区西区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吉DXXX**的汽车13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袁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