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23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7月1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兴合小区办公楼一楼。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吉D9××**、吉D6××**、吉D6××**、吉DG××**、吉DQ××**、吉DA××**、吉DN××**、吉DA××**、吉DA××**、吉DA××**、吉DB××**、吉D0××**、吉D0××**号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维 审判员 *** 审判员 都业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