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1月06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向被执行人**追缴违法所得156683.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我院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1日及11月21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等相关财产信息,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裴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