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鲜光会与某某,重庆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81号
原告鲜光会,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附1-5-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光会与被告**、重庆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光会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鲜光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鲜光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鲜光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鲜光会已预交),由原告鲜光会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