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朝阳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楚睿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163号
原告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纯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金锭,: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恒丰大厦第2层。
法定代表人胡育戎,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楚睿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李登启,该公司经理。
被告鄂州市朝阳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42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楚睿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市朝阳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