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红,女,公司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8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负担,由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84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鑫